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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寿蔡路同聚祥商厦噪音扰民!!!
游客:11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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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寿县环保局:寿蔡路同聚祥商厦经营电器的商户在商厦外摆放高分贝音响,从早上8点钟一直放到夜里9点钟,噪音严重扰民,影响对面住户正常的生活,望予以监管!!!
游客:12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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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5-02-05 12:25 汉城ABC区的规划及验收有很大问题,不但包括商家,还有小区道路,已经成为社会道路的一部分,这就是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规划水平.
游客:12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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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5-02-05 12:26 商家固然无良,我们相关部门也没有把百姓的正常生活,当做一回事.
游客:12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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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5-02-05 12:30 县环保局,本人工作在合肥,节假日回寿县父母处过节(汉城A区),每次都深受寿蔡路比德文高分贝音响影响,老人身体还不好,希望你们能够严格执法.
游客:02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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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5-02-05 14:29 这样的社会生活噪声归公安部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游客:0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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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5-02-05 14:40 环保局为什么不回帖呀!
寿县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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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15-02-05 15:57 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此类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机关管理。建议您向公安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