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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现在小排量汽车购置税是多少?
游客:09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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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小排量汽车购置税是多少?比如1.3L。1.5L.1.6L怎么算?能回复的具体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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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5-04-03 10:42 车购税征收新办法下月起实施 缴纳的税如何算? 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33号令《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近日,很多读者的问询:车购税新征管办法实施后,是不是车子购买价格越低,缴纳的税就越低呢?对此,记者特意采访了宁波市国税部门,了解到如此理解并不准确。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计税方法不变   宁波市国税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实施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方式依照“最低计税价格”为基准的方式并未改变,发票价格(指不含税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发票征收,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   据了解,车辆生产厂家一方面定期将所生产或进口的车型的市场交易价和出厂价上报国税总局,由总局核定出该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另一方面将每辆车的车辆信息提供给中机合格证管理中心,每台车产生一个配置序列号。   “而消费者在缴税时,税务人员只要扫描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就可自动锁定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了解,目前市面上大部分车辆都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因此如果消费者购买此类车辆,如果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仍要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购置税。   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可按照发票价格计税   即将实施的《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对此,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最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就是这条,很多人认为新办法实施后,缴纳车购税就以车辆发票价格为准,实际上这指的是少部分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通俗来讲,针对这少部分车,以前是税务机关参考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来征税,“但从2月1日起,可以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价格证明比如购车发票来核定,不过,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而根据《办法》,只有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库存超过3年、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等才有“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而4S店所谓的促销、打折等都不能成为少纳税的正当理由。”   新闻链接   ●申报期限:缴税和免税都有两个月时间   根据新规,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购买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超过此期限,仍需重新申报纳税。   ●退税管理:车辆退回经销商可准予退税   新规中还指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可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宁波晚报记者房伟
游客:1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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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5-04-03 10:46 车购税计税依据不按汽车排量大小,按照计税价格乘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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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5-04-03 10:51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2014.1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2014年12月2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一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 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三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条 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寿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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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5-04-03 11:33 这位网友: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比例税率,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发票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与汽车排量无关! 如果您还有其他需要咨询解答的问题,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 政策法规股0564-4228089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