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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关于签订合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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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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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21 09:57: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请问寿县国土局:你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合同中,出让人-寿县国土局;受让人-开发商。请问,在履行合同中假如出让人违约了,通过法律程序,这个违约金有国土局支付?还是有寿县人民政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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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5914
未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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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5-05-22 16:59
这个问题,一是在宣传《土地管理法》;二是在宣传《合同法》。请国土局给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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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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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5-07-30 10:01
网民您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双方一方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法律程序方式判定违约责任的,由被判定的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来源渠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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