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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民患了重病,如何申请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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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7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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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7-01 19:22:2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我的亲戚得了重病,需要高额医疗费,家庭无法承担,请问如何申请大病救助?找什么部门,程序怎么走,是否还有别的救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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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新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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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5-07-02 08:40
尊敬的发帖人:大病救助等相关问题请咨询县民政局。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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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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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5-07-02 15:13
尊敬的网友:您好!
关于新农合医保报销问题,请您询问县新农合办公室(农村居民医保)。至于城乡医疗救助属于民政局业务,现根据目前的医疗救助政策,答复如下:
一、 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四)重点优抚对象(按县民政局民优〔2013〕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等。
三、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
1、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
2、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6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7000元。
(二)城市低保中除“三无”人员以外的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1、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患本办法规定大病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60%给予救助,患大病病种以外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40%给予救助,按年最高可救助6000元。
2、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2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3000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
1、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患本办法中规定的大病或慢性病,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8000元后,按3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5000元。
2、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8000元后,按15%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2000元。
(四)特殊病种的优惠政策
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最高可救助7000元。
另外,需要提示一下,要先进行医保等报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到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须据实提供如下材料: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2寸照片1张,诊断病例(出院记录)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没有参合参保的,提供正式医疗费用发票。
如有其他不明事宜,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联系电话为:0564-2751300。
感谢您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寿县民政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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