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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新农合参保人员以外受伤是否可以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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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2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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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7-02 14:16:2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因在外地意外受伤,开具了普通的医疗发票,有意外保险报销掉一部分,剩余约六七千未报销,如果出具保险公司的复印件等单据,是否可以按照新农合报销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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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新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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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5-07-03 08:11
尊敬的发帖人: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对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做如下规定: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等情形)、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他方责任证明)、≤7岁的儿童和≥70岁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可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对经调查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35%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5.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卡)、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事故发生地公安或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他方责任的证明,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以供新农合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对外伤责任关系进行调查备用。
6.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必须的公示程序,结论清楚,无异议、无举报,按规范程序集体审议、批准后发放补偿款。
7.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特此回复
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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