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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请管管东街噪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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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2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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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6-20 14:14:5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东街红星剧场附近快鱼和质尚商户天天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已经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休息
肯请贵局给予处罚和取缔高音喇叭。
不要回复我局已经派人巡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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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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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5-06-21 08:24
商户就不能文明经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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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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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5-06-21 08:25
请问公安局可以制止这种扰民现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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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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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5-06-21 09:52
请公安部门制止高音喇叭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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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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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5-06-21 09:5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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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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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5-06-21 11:45
既然有法律法规为什么不能制止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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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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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15-06-21 11:50
你们不能光是简单地回复一下了事,工作要落到实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公安部门要是去没收高音喇叭或者处罚一下,不法商户下次肯定不敢扰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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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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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跟帖时间:2015-06-21 1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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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1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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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跟帖时间:2015-06-21 13:47
请公安部门严厉查处噪音扰民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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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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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跟帖时间:2015-06-22 10:23
请取缔高音喇叭扰民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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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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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跟帖时间:2015-06-22 10:27
请公安部门制止商户高音喇叭扰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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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公安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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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跟帖时间:2015-06-23 10:45
尊敬的网友:
感谢你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
你的留言,我们已收悉。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将组织人员协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并根据事实情况依法予以处理。谨此回复
寿县公安局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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