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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请问物业公司拒不执行相关收费标准,是否应属你局查处范围?
游客:1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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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贵局2015年7月1日印发“关于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补充规定”(寿物价〔2015〕22号),第一条规定:“按规划要求整个小区没有综合查验前(包括水、电、气等及其它合同约定的附属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只能按寿物价〔2012〕73号规定的服务等级基准价收取物业服务综合服务费,不得执行上浮标准。”,但实现却是包括翰林首府在内的多家楼盘,在通知业主收房时并未向业主出示住建部门综合查验材料,却要求业主必须一次支付一年物业费,且执行的是最高标准并上浮20%即最低都按每平方0.9元收取,请问象此种情况,做为价格主管部门,你们应不应进行查处?如何查处?
游客:0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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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5-09-16 14:05 既然已有明文规定,相关企业仍一意孤行,作为主管部门从监管角度来讲,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反映你可以辩称未掌握相关情况,现在已经有人反映了,如果你们还没有任何动作,那就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游客:03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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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5-09-16 15:05 怎么可能?楼主就在哪里咬文爵字,9毛 一定有电梯费,二次供水费什么的,楼主可就缺那点钱啊。
游客: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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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5-09-16 15:39 物价局回复问题比较老练,但别忘了你们也是执法部门,不是光在办公室回个贴就了事。
游客:09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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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5-09-16 21:58 那翰林首府收取每平方0.9元物业管理费之外,另外又收的公共区域照明费用是怎么回事?物业费不包括路灯和楼道照明费用吗?那0.9元物业费中到底收取了哪些费用?
游客:02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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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5-09-17 14:30 应按寿物价〔2012〕73号规定的服务等级基准价收取物业服务综合服务费,不得执行上浮标准。
游客:08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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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15-09-17 20:44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看相关政府部门如何处理了?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不公皆由法律法规来判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也无法代替?
游客:08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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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跟帖时间:2015-09-18 08:00 从物价局网站上只看到可数的几家物业公司的收费批复公示,是不是其他物业公司都没有去你局备案审批?如果没有经过你们审批,你们如何处理?
游客:03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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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跟帖时间:2015-09-19 15:55 请物价局百忙之中抽时间过问下
游客:08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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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跟帖时间:2015-09-22 08:44 县物价局如此办事态度,让人颇为失望,网络问政在贵局难道没有实行吗?
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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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跟帖时间:2015-09-24 10:08 网友您好: 请谅解没有及时给你回复。因为最近物业服务收费投诉较多,为了彻底搞清物业收费问题,我局会同县房产局,从上星期我们对新城区的几家楼盘开始进行全面督查。你所反映情况,我们已到现场予以核实。我们责令物业公司尽快履行相关收费程序,对业主多收部分,坚决予以清退,必须严格按政府指导价收费。业主不要求清退的,也要在收费周期届满时据实结算,并张榜公布。对新城区包括翰林首府等其它楼盘出现的问题,目前已经约谈了公司负责人,正在处理中。 寿县物价局 2015.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