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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局: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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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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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02 07:06:1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宾阳小区26号楼下有人违法搭建'请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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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8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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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5-10-02 20:26
应该公布城管局的举报热线号码,城管局要做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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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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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5-10-04 09:49
城管局不是被承包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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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0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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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5-10-05 10:41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第六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二)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第(四)项“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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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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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5-10-07 11:15
都这样违法搭建下去,迟早连路都走不通,都盖上违法建筑了,我们没路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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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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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5-10-08 17:10
网民朋友:
你好!我局已配合小区物业对该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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