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733 | 回复: 1
|
寿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错误
|
|
游客:064822
未注册会员
![]() |
发表于 2016-01-27 18:48:2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在你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了常识性错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以内,你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15日。
|
|
环保局
未注册会员
|
沙发
跟帖时间:2016-01-28 09:21
这位网友您好!您对我局的法律文书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4月16日发布了《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规定,我局作出的文书都是依据该指南格式,该指南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起诉期限是15日。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5月26日致函(环函[2001]10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另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对环保部门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60日,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则应为1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1年6月25日作出的《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法工委复字[2001]17号)称,同意原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则应为15日。
谢谢您对我局执法工作的提醒,欢迎您继续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让我们共同为建设南工北旅生态县作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