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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小区地面停车位被物业锁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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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5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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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2-16 17:52:2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阳光欧洲城小区,物业把地面停车位上了地锁,业主每月交80元才能使用,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地面停车位不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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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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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7-02-17 09:43
以我理解,地面的产权应该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物业有什么权利把小区人共有的物权对外出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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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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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7-02-17 12:12
用《物业法》对抗物业的强权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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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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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7-02-17 14:17
寿县现在是从天玺国际开始到欧洲城现在紫金苑也都一样上锁了,物业都跟风去学,就是因为寿县没有有关单位去管,一个个单位都是吃闲饭的。说好的地面停车位是业主共有,现在变成物业拦财的一种手段了,希望有关单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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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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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7-02-17 16:38
好像房管局是可以管物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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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2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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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7-02-20 14:39
好好看下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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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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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17-02-21 09:40
物业都是房管局管理,但是从来没看过有查处和通报。都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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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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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跟帖时间:2017-02-21 09:45
60一个月,地面车位物业可以收管理费的,物价局有标准,即使地下业主买的车位,都需要交物业管理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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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4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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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跟帖时间:2017-02-21 16:32
地面停车位是物业自己划的?还是原来开发商规划上就有的。如果没有规划,是物业擅自收费的话,我感觉是可以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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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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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跟帖时间:2017-02-27 11:20
网友您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如果你在购买商品房合同上没有约定,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有权出售出租小区的车位、车库。感谢你对我县物业管理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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