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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关于事业单位在编自收自支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游客:09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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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县人社局领导:请问事业单位有人事编制但是是自收自支的职工,原来已购买企业养老保险,现在能否缴存事业养老保险?如果可以的话,能否与原来购买的企业养老保险合并?请领导给予答复,为谢!
游客:01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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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7-01-23 13:25 县人社局、县编办应积极向县政府反映,抓紧落实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革后该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机关事业单位保险,该缴企业的缴企业,目前我县好多事业单位以前缴的企业保险,但现在就是因为没有分类,转事业专不掉,这是对职工的不公平,同样是事业单位 ,为什么缴企业险的就不能转事业险,请有关部门积极想方设法解决问题.
游客:05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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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7-01-24 17:13 是哪个单位啊????
寿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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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7-01-26 15:26 网友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上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文件同时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因此,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如仍有疑问,请与我局信息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联系,电话:05544108030。感谢您对人社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