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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缴纳税时为什么需要评估?
游客:02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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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不知道为什么地税局近期又出一个新花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双方协议约定的真实价格还不行,非要经过中价机构评估确定价格才行,不知道地税局是和中价机构怎么联系的,评估费用是中价机构承担还是地税局承担。本来过户缴税是应该的,不知道地税局非让房产评估才能确定计税额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不无形之中增加买房成本吗?
游客:06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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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7-06-28 18:17 地税局是按照文件规定的,不是瞎搞得,你还是先学一下税法,再来发帖吧。
游客:07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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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7-06-29 07:31 税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没办法
游客:08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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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7-06-29 08:31 楼主第一次买卖房产吧?
游客:1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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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跟帖时间:2017-06-29 10:14 我当时卖房子也是这样的,楼主先去咨询清楚再说啊
游客:0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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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跟帖时间:2017-06-29 15:27 呵呵,双方约定的事实成交价格在税务部门眼里是不真实的,他们的目的是税收,你成交可以便宜,但税收得按照税务部门的标准来计算,可能你吃亏了,但税务部门不会因为你实际成交价格低而损失计划里的税收,就是这个道理!
寿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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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跟帖时间:2017-06-30 09:03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您提交的问题,现就我县存量房交易纳税审核方面的相关规定与措施,向您简要介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规定,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自2012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要进行全面评估,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或公布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客观上引导纳税人按公布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全省统一开发应用的存量房(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已覆盖我县全境,纳税人销售存量房(住房)直接通过该系统进行评估,评估价低于纳税人申报价格的按申报价格征税,评估价高于纳税人申报价格的一般按评估价格征税。 对于存量房(非住房)交易,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销售价格(或法院裁定、拍卖、拆迁补偿等的价格)。由于销售非住房需要申报土地增值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此,需要纳税人自行委托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的重置成本价以及成新度进行评估,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评估机构由纳税人自行委托,税务机关不得指定。评估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可凭取得的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如上述回复您仍有不清楚的问题,请到县政务中心二楼地税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或拨打电话4108025(政务中心房地产交易税收审核窗口)、4032313(县地税局税政股)进行咨询,我们将及时为您解答。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