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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寿滨小区二期45号楼1楼有人私自砸墙开窗,物业法请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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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5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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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9-01 17:09:5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住建局的领导,之前发过帖子询问过,房管局说这事需要找你们处理,寿滨小区二期45号楼3单元1楼有人私自砸墙开窗,如果是承重墙 这将威胁到整个45号楼的安危,望领导及时处理,并公布与众,之前的帖子,希望政府人员熟悉物业管理法,如果都像这样 房管局踢给住建局 ,住建局说没有明确哪个部门处理踢给城管 ,这管城管什么事?难道违法的事情举报了你们都不管 ?
第七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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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9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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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17-09-01 21:57
汉城B区4幢近期一楼大规模开后门,并占公用绿地,业主权利被极大损害,向城管反映,他们说是房产局或者住建局管,到底谁管呢?难道没协调机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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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11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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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跟帖时间:2017-09-03 11:50
帖子截图为证,媒体曝光,这些工作人员又开始踢皮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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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03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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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跟帖时间:2017-09-06 15:19
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该窗口系住户将原先的窗口进行了扩大,没有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影响楼房安全。故而不是住建部门处理的事项。此窗户面对公共空间,住户应该通过物业与相关住户协商后再行扩改,同一单元住户邻里之间应该和谐相处,共同维护小区的居住环境。
另:楼主爱学习法律法规的习惯很好,引用《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一段内容供参考:
第七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二)“自用设备”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及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等设施;
(三)“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用的部分(包括一楼房屋业主自用的天井、庭院等);
(四)“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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