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金大地小区一期业主,金大地售楼部在没有验收合格的情况之下将房子交给业主,这是违法行为,: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情况下交房的行为不但是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更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像这种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希望主管部门能够重视,严惩不贷。验收不合格项目,小区物业不作为,导致小区长期无法验收,导致我们业主财产遭受损失,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长期如此,积攒起来的民愤民冤终会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危害社会,希望相关部门为了和谐寿县,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