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迁建农民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是宅基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合理问题。根据《中共寿县县委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淮河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寿发〔2019〕11号)中给出补偿方案是: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续执行〈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淮府秘〔2016〕35号)(以下简称“标准”)定下的补偿标准。这个标准存在以下问题。
1.文件时效不适用。标准制定于2015年11月由六安市人民政府制定,2015年标准不适用现在的现实情况, 按规定必须3年调整1次,这个标准到现在已经一个5年计划都过去了,根据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皖政〔2015〕24号)规定,“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2.搬迁属地不适用。寿县现在隶属于淮南市,而不是六安市,为什么执行六安市的标准,这里不多过问。
3.土地性质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划:“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补偿标准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综上,这个标准不管是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还是制定程序、时效性、土地性质确认等角度来看,均不符合这次的移民补偿政策。
二是统建安置房价格过高问题。统建房的价格现在没有正式公布,据村干部和寿县人民政府官网上说法,大概是除了补贴后,每平方米在2100-2900元左右,一个5口之家,按每人30平方来算(加额外可要30平方),要40万左右,这还不包括装修等支出,这个价格有几个农民可承受(总理说过中国有6亿人口月收入1000元以下。)?
1.资金保障说法含糊不清。根据《中共寿县县委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淮河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寿发〔2019〕11号)(以下简称“文件”)明确“资金保障。按照‘中央和省补助一点、市县财政奖补一点、项目资金整合一点、群众自筹一点’的原则进行筹措。”“四个一点”说法很笼统,“四个一点”每家占比是多大,按照农民朴素的想法,应该是四家平摊,即农民拿房的价格最多为房屋成本价格四分之一,否则就是在愚弄百姓,“四个一点”应该改为:“政府意思一下,百姓全包干”!。
2.最终房价的构成不清楚。按照文件规划:“新安置点的征地费用、规划设计费用、配套设施费用及搬迁补偿安置奖励费用以县级负担为主。”,是不是可以理解房子成本仅为建安成本,如果再除去县上财政的补贴,农民的到手最终价格还是2100-2900元每平方米(农民掏四分之一价格),统建房的原始价格要10000元每平方米以上,这可能吗?
3.整个工程项目有多少是要农民负担的不清楚。根据《寿县淮河行蓄洪区2019至2021年居民迁建工程项目专项债项目简介》,迁建项目总投资69亿元,其中安置房建设30亿元、房屋等拆迁补偿费23亿元、公共配套及复垦费用13亿元、其它费用3亿元。按项目投资情况来,这里是否农民要负担的费用仅是30亿元的安置房建设,这里除去县以上财政补贴后,农民的补偿费应该和购房费持平,但现实情况是农民拿到补偿费不够安置房款的一半,这就只有一个可能,农民负担了整个工程的项目款,这绝对是不合理的!
综上来看,农民的安置房的价格不仅是过高的问题,和补偿款比较来看而是奇高的问题,完全体现不了公平正义,农民为了国家利益,离开几代人居住的老宅,换来是一身债,请不要让农民汗再流泪了!
二、解决诉求
前面已经说了农民关心的核心问题和不合理之处,下面即是如何解决问题的事,也是考验寿县党委和政府的执政能力的时候了: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重新制定补偿标准,原则上单价不得低于县城同面积商品房价格。
二、公开统建房成本构成。明确各项成本明细,明确资金来源,明确农民需要承担的成本。
三、公开县以上财政对整个项目补贴金额。必须明确补贴到每一户的金额,每一个村民的金额。
三、几点解释
一是这次移民迁建,双桥镇政府在寿县官网回应了网民的一条咨询,就是“农民宅基地地面房屋及附着物拆迁后,原宅基地还属于农民所有”,因而有人说这就是一次拆迁,不牵汲征地,所以国家有些政策不适用。这里告诉大家,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和农村集体组织,我们拥有的仅是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原来的使用权是什么?是居住权,现在你不但不让我住了,还拆了我的房子,我的使用权被政府剥夺了,并且文件中也明确了要对宅基地进行复垦。这不是征地是什么?如不懂请自行去咨询律师。
二是关于补偿标准应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问题。告诉大家,适用前者,因为国家对因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视为国有土地,请大认真学习上述文件,自行补脑,不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