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至2018年10月与寿县“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所购房屋为37地块21栋5层,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实际交房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已收到交房通知为准),合同第十二条 约定延期交房180日内应按总房价万分之一对买方进行赔偿。 但本人至今未收到开发商任何书面告知赔偿方案。经过本人不懈追问,开发商销售告知将赔偿金折算物业费直接与物业结算(口头告知,无正式通知手续),本人表示不能接受此方案。但开发商销售表示这是公司决定,业主没有选择权。本人非常疑惑作为法制社会的当今中国,居然可以有这种无视客户利益,只管自身利益毫无公信可言的企业,作为小老百姓的我们自感渺小和无力,请相关部门从解决人民困难,为人民服务,申张正义的角度帮帮我,敦促该企业正视和尊重业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