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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大队:拆除电动车遮雨篷的法律依据何在
jiangnand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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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近日,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为了群众“安全”(我不认为穿雨衣就安全)强行拆除电瓶车雨棚,甚至没有雨棚的连挡风板也拆!

就算拆除雨棚有淮南市规定,有依据,但没收有依据吗?毕竟那也是个人财产,如果有依据,请公安局交管大队拿出文件,如果没有,就是侵犯群众财产权,应当依法赔偿。

警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武装性质的国家暴力机关,并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所以执法应当严格限定在执法权限内,否则就会变执法为违法,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习总书记提出“人民至上”。

寿县公安局应当好好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少做侵犯人民利益的事。

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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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跟帖时间:2021-11-24 15:32

  《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伞、棚、载物架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装置。”依据《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拆除恢复原状的同时,可以给予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当前我县给予违法行为人警告,后期如果再不予自行整改的将给予罚款处罚。

电动车加装雨棚因为重心改变,迎风阻力增加,侧风时骑行更加不稳,加装雨棚也导致车身高度、车重发生变化,改变了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遇到大风或者大型车辆时的高速气流,电动车就会随雨棚的飘动而左右摇摆,影响骑行的稳定性。电动车加装雨棚后还会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同时因为超高、超宽,也会影响他人安全。拆除电动车雨棚的目的,就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许多市民只考虑了方便实用,却忽略了安全隐患,希望广大市民不要擅自为电动车安装雨棚,做守法公民;已经安装雨棚的,为了安全着想请及时拆除雨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