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安徽淮南寿县法院)
陈先生是名工薪一族,每个月的工资,公司都会准时转到他的银行卡上,虽说并不富裕,但日子也算过得去。
事发当天,陈先生本来是受妻子嘱咐,到银行取3500元现金回家,给孩子报名参加补习班之用。可陈先生填好款单并递给银行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却直接给他35000元,并且还只是扣了他卡上余额3500元。
当时陈先生还不敢相信,还特意去ATM确认了一下余额,结果发现还真是只扣了3500元。其实陈先生当时还是犹豫过,要不要回去告诉银行的,但是他最终还是选择不还,并开开心心地骑着电动车回家了。
可陈先生开心还不到两小时,银行工作人员就打电话来了。工作人员说,陈先生多拿了银行31500元,要马上归还。陈先生没有否认,但同时也明确表示他不会归还,理由很简单,就是离柜概不负责。
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报警并将陈先生告上法庭。
注意,虽然银行是企业,但其在本案中系原告,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否则就会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庭审时,银行一方提交下证据,拟证明自己的主张:
1、具有陈先生本人签名确认的3500元取款单一张。
2、现场监控显示,陈先生递交工作人员这张3500元取款单几分钟后,从银行工作人员手中取走了35000元现金。
银行一方认为,陈先生在明知自己只取款3500元的情况下,却拿走了35000元现金,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3、银行请求法庭判决陈先生归还不当得利31500元及利息4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对于银行提交的证据,陈先生未置可否。但是,陈先生认为,银行作为起诉主体是不合适的。因为失误是由工作人员造成的,而且,钱也是工作人员手里拿走的,这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因此银行起诉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陈先生的辩解,合理么?
其实认定不当得利的对象,需要先了解清楚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致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取得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为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主张受益人返还。
具体本案中,当陈先生填好3500元取款单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受理后,事实上是银行与陈先生形成了合同关系。意思就是说,与陈先生形成形成合同关系的主体是银行,因此银行起诉陈先生,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陈先生与银行的合同约定,陈先生只能从银行取走3500元,取多了陈先生没有法律依据,负有归还义务。反之,如果银行少付了,亦有同等义务,需要按照合同规定,补齐给陈先生。否则也是违约行为。即代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银行一方的诉求,并依法判定陈先生需归还银行31500元及利息4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
那么大家认为,陈先生的观点,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